(1954年—1955年)
□新华网新闻中心

毛泽东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式上致开幕词。

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发言。

万隆会议期间,周恩来总理(左一)和印度总理尼赫鲁(左三)、缅甸总理吴努(左四)交谈。

万隆会议期间,周恩来总理同巴基斯坦总理穆罕默德·阿里及夫人在一起。

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代表们进入会场。

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青年代表们。
1954,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加强国家政治、法律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重大而迫切的任务。为此,毛泽东以很大的精力亲自主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确定了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
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还确立了国家体制的格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里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根本大法上确立中国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将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
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1955,打破外交困局
为了给国内建设创造有利的国际和平环境,党要求在外交方面展开积极的工作和斗争。
为发展同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尤其是邻近的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1953年12月,我国政府在同印度就两国间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印度与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的谈判中,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表述后来确定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朝鲜停战以后,亚洲的紧张局势有所缓和。但是,美国不仅不想从朝鲜半岛撤军,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而且其海军舰队继续盘踞在台湾海峡,干涉中国内政,并企图从印度支那地区扼制中国。这种保持国际紧张局势的做法,是不得人心的。1954年4月,由中国、美国、苏联、英国、法国及有关国家外长参加的讨论朝鲜问题和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以五大国之一的身份参加讨论国际问题的重要会议。会议期间,周恩来率领的中国代表团进行了卓越的外交斡旋,促使会议达成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协议,法国从越南、老挝、柬埔寨撤军,并确认三国的民族独立地位。日内瓦会议的成功,使亚洲局势和国际局势进一步缓和,增强了我国南部边境的安全。
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在日内瓦会议休会期间,周恩来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访印期间,经双方磋商后发表的《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载入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指出:“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随后,在访问缅甸期间,周恩来又与吴努签署了《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双方同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中缅关系的原则,并共同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原则。
在亚洲、非洲民族解放运动高涨的形势下,1955年4月,亚非29个国家政府首脑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会议。周恩来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在会上鲜明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呼吁各国撇开分歧,为反对殖民主义的共同利益而加强团结合作,受到与会各国的赞同,打开了中国与亚非国家广泛交往的大门。会议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吸收了中国代表团的建议,形成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自1953年底提出后,其文字几经斟酌,直至1955年万隆会议才最后确定。万隆会议通过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的表现,使得很多亚非国家了解了社会主义的中国。在亚非会议后,中国的和平外交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至1959年,中国先后与挪威、荷兰、南斯拉夫、阿富汗、尼泊尔、埃及、叙利亚、也门、锡兰等国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同芬兰、瑞士、丹麦由公使级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从日内瓦到万隆会议表明,新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日益提高,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版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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