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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9.11.11 12:1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车的,“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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